民事主体间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生效。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形式,仍是电子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在实务工作中,合同各方对于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将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进行原件判断以及对电子签名进行可靠性审查。现针对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应用中可能遇见的几个法律问题,并做出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何为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电子签名可分为电子化签名、生理特征签名、数字签名。
目前在开放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以数字签字为主,商务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多为数字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比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等。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中的商务电子合同多为法条中的数据电文。
如何确定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合法性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我国在认可数据电文属于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基础之上,并未具体指定必须确立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可靠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做出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均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
如何判断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通常来说,法院对于案外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应视为证人证言进行效力审查,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法院可确认其真实性。
因此对于电子数据平台公司所出具证明的证据效力的审查重点不再是与该公司进行确认,而是判断某电子数据平台公司是否为中立第三方。实践中,提供电子签名相关服务的大多为案外公司而非合同当事人,那么必然会存在一方当事人与该电子签名公司有合作的情况,法院不会仅以此认定该公司不是中立第三方。
由于这些平台的经营性决定了其要面对整个市场需求,并以提供技术,故一般应认定使用者与电子签名公司不具有特定的利益关系,从而具有相应的中立性。
可以根据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电子数据平台公司签署合同之时具有《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可信云认证》等材料,判断该平台是否符合行业内提供电子签名服务资质的通常标准。 如何确定电子签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可靠电子签名的鉴别路径
《电子签名法》虽对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作了详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及法院完全依照法定条件进行严格举证以及审查,并非易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鉴别可靠电子签名的方法和途径,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就是电子认证机构认证。
总体来说电子签名的制作过程都需通过颁发证书来实现。证书可分为两种,一是软证书,可存放在电脑里或托管在云服务器上,二是硬证书,可存放在USBkey 里。电子交易中广泛采用软证书的技术手段来进行电子签名,即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认证机构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可通过工信部网站予以查询确认。如果案件中涉及的电子签名是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即可初步认定该电子签名系可靠电子签名。
(二)可靠电子签名的判断标准
一般来说,电子签名的制作流程可拆解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签名人向具有签发证书能力的验证服务商提出申请并提供签字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步,验证服务商在完成对签名人的审核后发给签字人证书和密钥对。
第三步,签名人在发送数据电文时使用密钥对中私钥对数据电文生成的信息摘要进行加密生成数字签名。
第四步,信赖方使用签名人公布的公钥对数字签名解密生成的信息摘要与原文生成的信息摘要进行比对,核实后即能确认签名人与数据电文是否匹配。
只要上述制作过程能实现《电子签名法》对于可靠电子签名专有性、控制性及不可更改性的要求,法院就可认定为可靠电子签名。
1.专有性
可靠电子签名的专有性是指电子签名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更迭日新月异,不能过分苛求保护电子签名专有性的技术手段。只要能做到电子签名的申请过程未被检测出技术手段破坏的痕迹,就能够认定此电子证书由签字人所专有。
2.控制性
可靠电子签名的控制性是指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不可更改性
可靠电子签名的不可更改性是指签署后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前述制作流程中提到了密钥对中的公钥和私钥,只要公钥能够解密签字人发来电子的私钥,并经过运算和公钥解密的信息摘要与发送过来的原信息摘要相符,那么就能够认定该电子签名未被篡改,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合同因其具有的便捷性、快捷性而备受推崇。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纸质合同的显著特点表现在合同签订过程、存储介质、签名方式等方方面面,以此引发的电子合同纠纷也大量出现。作为签订电子合同的个人、企业或者与电子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应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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