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 (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项目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 关于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进行专项奖励的规定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各项目部树立争创优质工程的意识,不断树立和扩大公司在社会上的良好信誉,公司决定设立“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专项奖励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用来奖励获得文明工地及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及公司负责安全、质量的管理人员。
必须要结合你单位实际对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015安全生产奖惩规定1.总则1.1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奖罚分明,从而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此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
1.3外包工程项目及施工单位和人员,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并参照此规定执行。2.表彰和奖励2.1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实行月考核、季评比,年终总评表彰和奖励的办法。
2.1.1 总评获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依据现况确定。
2.1.2 年终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另行确定。
2.1.3 连续三年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给予隆重表彰和重奖。2.2 荣获国家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500元-5万元。
2.3对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敢于制止违章违纪成绩显著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50-1000元。 2.4 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抢险救援工作中,对排除险情、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和重奖。
2.5 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技术(防护)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一次性给予500-10万元奖励。2.6 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有关专家进行审批和报总经理批准,具有推广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防护)等方面的科研课题(项目软件)给予资助。
待研究成功推广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表彰和重奖。2.7其他符合安全生产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3.处罚3.1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改正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等处理或按绩效工资考核处罚;直至履行其职责为止。在此期间酿成事故的,按本规定加重处罚。
3.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责任人50-500元罚款或按绩效工资考核处罚。在此期间酿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3.3违反《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责任人50-500罚款或按绩效工资考核处罚。3.3.1对接到《安全消防检查通知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或按绩效工资考核处罚。
3.3.2 对接到《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书》后,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的单位的责任者罚款250元或按绩效工资考核处罚。3.3.3 对接到《重大隐患整改命令书》后,仍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的单位的责任者罚款500元或按绩效工资考核处罚。
3.3.4 对接到各类指令后,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改而酿成事故的单位及责任者;按规定加倍处罚。3.3.5 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违犯者罚款200元;导致严重后果的,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
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6 生产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按其岗位安全消防责任,给予帮助指导改正,拒不整改者加重处罚。
3.3.7 在安全消防大检查中,查出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的行为;对责任者加重处罚。3.3.8 对安全消防大检查中发现的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的生产作业场所,对现场负责人加重处罚。
3.3.9在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者;第一次给予教育,第二次处当事人50元罚款,第三次处当事人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第四次予以停工培训学习(减发工资),后果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3.3.10 高空作业没系安全带的,第一次处当事人200元罚款,第二次处当事人3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三次处当事人500元的罚款,并予以停职培训学习(减发工资),拒不改正者予以辞退或调整岗位处理。
3.3.11,酒后上岗工作的,处当事人200元罚款;作业中喝酒的,处当事人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3.3.12违章作业处当事人50—200元罚款,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的,处当事人500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可给予警告、降薪、辞退等行政处罚。
3.4违反《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责任者给予50-200元的罚款。 3.4.1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上岗的,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的;责任者加重处罚。
3.4.2 无故不进行安全消防活动,连续三次(含)以上者;责任者加重处罚。3.4.3 不执行《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者加倍处罚。
3.5 违反《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者100-500元罚款或按绩效工资考核处罚。3.5.1 未履行动火手续的、现场安全消防措施未落实的或使用设备存在隐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加重处罚。
3.5.2 酿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责任者加倍处罚。3.6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者100-500。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三、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车辆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公司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四)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五)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奖励标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贰千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拾万元以内的,罚款数额在伍千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保险公司赔付以外);
4、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安全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六、公司经过评比获得奖励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按规定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奖状、通报表扬、现金方式)。被罚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缴财务部。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工商安全奖惩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及集团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 《**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
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股份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
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 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即公司副总办公室,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及安全生产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生产设备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领导提任,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第十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批准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十一条 对从事焊接、电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劳动场所 第十二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三同时”及“三不放过”。
1、领导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检查生产任务的同时检查安全工作、总结生产任务的同时总结安全工作; 2、发生事故工及时报告领导及职能部门,除必要的应急处理外应保留事故现场,事故单位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得到教训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十五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标识及防护设施。第十六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五、易燃、易爆物品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工段)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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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每个单位、企业、个人,只有先把握住安全关,才能保证生产的发展,正常的运作后,才能促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发展,为了能更好地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公司的经济发展,现制订以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对领导阶层的考核
公司与主管领导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方面的考核:
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全部性的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是否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条理及本公司安全生产特征化管理制度和职能。
2. 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真正了解公司的生产、规划、计划和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的目标和标准化管理,并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批和修订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实施情况。
3. 公司各部门领导阶层,必须结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内容进行有计划,有规范,有制度的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关,考核内容参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考核、评比,总结。
二、生产车间及从业人员的考核
生产车间及从业人员是公司安全生产一线负责人,他直接关系到公司员工和周边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因此,对车间及一线从业人员的考核必须每年进行二次,其内容有:
1. 是否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是否牢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所在任务的安全职责,责任。
2. 对生产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真正了解,能否熟记各种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3. 能否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4. 在启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时能否了解自己所在岗位的职责与责任,能否正确处理解决所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受考核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应得分 自评分 考核分
1 是否发生重伤、工伤事故, 10
2 是否重复和类似事故 10
3 是否生职工中毒事故 15
4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 5
5 开展班组活动 5
6 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10
7 修订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 5
8 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5
9 计量设备、仪器、。生产设备检查和检测工作 10
10 生产现场清洁、文明生产 10
11 消防设施管理 10
12 是否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5
好 ;中 ;差 。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保障公司安全、持续、快速的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
3 职责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并负责奖惩工作的具体执行;
安全环保科对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具有监督执行的职责。
4 内容
4.1奖励
4.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予以奖励:
4.1.1.1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制止、揭发违法、违纪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4.1.1.2及时、有效地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或在抢险抢修中挺身而出,使人员及财产免受更大损失者。
4.1.1.3各部门、车间全年未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且其他损失额小于安全消防责任状上规定部分,按事故损失额剩余部分的50%奖励。
4.1.1.4提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为公司安全工作作出贡献者。
4.1.1.5其他有利于公司安全生产表现突出者。
4.1.2奖励形式主要包括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对员工进行的各项奖励,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由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4.2处罚
4.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处罚:
4.2.1.1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有章不循、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
4.2.1.2因工作疏忽致机器设备损坏或物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的。
4.2.1.3班前4小时内喝酒、班中喝酒和醉酒后上班者(特殊情况批准者除外)。
4.2.1.4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4.2.1.5不服从工作分配或生产指挥,无理取闹,干扰生产和工作秩序者。
4.2.1.6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2.1.7无特殊情况,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者。
4.2.1.8庇违章违纪者。
4.2.1.9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经劝阻不听者。
4.2.1.10推诿或不配合上级部门检查、调查者。
4.2.2处罚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者可并用,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4.3奖励和处罚按《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执行,奖惩条例没有的,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1.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范与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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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范与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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