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如何向违法承包人追偿?

2023-06-06 14:31发布

施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如何向违法承包人追偿?

  【前言】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因管理不规范及建筑市场的现状,存在大量违法分包的情形,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以挂靠施工资质转包,或者直接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或组织,转包合同系无效行为。那么,在违法转包后,由无资质的承包人雇佣或挪用的自然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件,发包方、承包方、伤亡人员的三方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如何承担?笔者结合几个案例进行一下初步的分析。

  一、发包单位与包工头招用的伤亡人员系法律拟制的事实劳动关系,并非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且基于拟制的事实劳动关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原告西宁金磊沙石料销售有限公司诉李积岳工伤赔偿追偿权纠纷

  2015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原告西宁金磊沙石料销售有限公司将牙同路面1标碎石料加工生产线一套承包自然人李积岳。其中第五条主要约定内容为,"期间所发生的人员轻伤或重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或损失"。2016年5月11日,李积岳雇佣的务工人员李生全在从事碎石工作时从运输带坠落至地,造成李生全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海东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李生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后经化隆县劳动仲裁委审理,做出仲裁调解,原告向李生全工伤赔偿16万元。

  【法律依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年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及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由金磊公司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系司法实践通用观点和共同。

  同样在李先凡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新疆高院2017新民申2070号),中铁十一局向违法分包中包工头李先凡雇佣的王仲旗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上述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劳动者的利益,法律拟制用工单位即中铁十一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王仲旗未缴纳工伤保险,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下的工伤待遇,中铁十一局基于法律拟制规定参照工伤标准向王仲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后,如何向承包人(包工头)追偿?

  (一)、追偿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实施)第三条第二款:"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的规定。

  追偿的法律基础仍然是建立在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与受伤职工不具备实质性劳动关系要件,即不具备经济上、人身上的依附关系,仅是出于建筑市场乱象及对伤亡职工的特殊保护而规定的,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也没有规定发包单位于与违法承包人雇佣的工人为劳动关系,仅是规定为承担所谓的“用工主体责任”或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模糊用语,从未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直接规定为是劳动关系,且发包单位就成为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主体,则不存在追偿的问题了。民法中追偿的理论基础通常是基于共同的责任主体内部之间进行,本案也不例外。

  (二)责任的划分:

  发包单位与违法承包包工头之间连带责任是追偿的基础,追偿份额基于双方责任的大小。

  【对外连带责任】:

  劳动法领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一般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追偿的份额不应当是全部赔偿份额,而应当是被告应该承担的份额。再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内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用工资质的发包单位系工程的直接承包人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将该工程转包包工头具体负责施工后,没有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也未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而引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类似于“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费用全部由包工头承担”的违反劳动法强制规定无效。

  对于原、被告责任承担份额的划分,依据该规定结合雇主责任应重于具有选任过错的用人单位责任的法律归责的一般原则,本院确定原告承担李生全工伤赔偿责任的30%即4.8万元,被告承担70%即11.2万元。承担工伤赔偿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通过协议将法律确定的义务予以免除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故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第五条的约定,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大小本院依法予以确定。金磊公司将牙同路面一标段碎石加工生产线一套承包给上诉人李积岳,由李积岳负责加工碎石料,金磊公司作为一家具有砂石料加工、批发、销售资质的企业,本应以自己的生产设备,组织自己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碎石料加工工作,但为了规避生产风险,将碎石料生产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积岳,属于违法转包;而作为李积岳受经济利益驱动,在无相应生产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条件下,从金磊公司承包碎石料加工业务,亦属违法承包。

  另一方面,对于李生全的损害,虽然海东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化隆县劳动仲裁委调解,金磊公司对李生全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但其仅是因为雇佣李生全的李积岳无生产用工资质,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让违法转包单位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实为二上诉人对外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李积岳与李生全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金磊公司将碎石料加工业务发包给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李积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二人应当对李生全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根据在该起人身损害事故中,上诉人应当承担的雇主责任和上诉人金磊公司在碎石料加工业务主体的选任方面的过错责任,确定双方承担李生全损害赔偿责任比例适当,二审应予维持。

  【追偿纠纷中责任划分另一案例】裁判要旨:工程转包过程中,如果将承包人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扣除了,可不再承担工伤责任,因其在工程施工中没有了任何的收益了。

  《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内蒙古高院(2014)内民一终字第00174号

  计华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直接承包人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将该工程转包赵占军具体负责施工后,没有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也未对赵占军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而引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此,计华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计华公司是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这个资质不仅是指其具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建设工程,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赔偿责任。计华公司在赵占军签订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费用全部由赵占军承担,如不及时处理计华公司从赵占军的工程款中支付”,把只有企业才能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实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约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基于无效合同已将工程造价中的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予以剔除,故不应再由赵占军承担赔偿责任,计华公司主张不承担高学飞损失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网络

  声明

  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

    挂靠关系下被挂靠人的损失追偿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07 14:38

    现阶段建筑工程市场上挂靠情形大量存在,尽管挂靠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文禁止,但出于种种原因,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挂靠现象仍十分常见。 同时因挂靠人的原因造成被挂靠人对外承担了责任的情况同样屡见不鲜...

    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产生的工伤应承担责任

    来源:劳动工伤 时间:2022-04-20 21:05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再由实际施工人或者说包工头自己招用工人对项目进行施工。 由于施工过程中劳动人员易发生...

    建筑企业违法出借用工主体资质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工程建筑 时间:2022-05-22 11:21

    裁判要旨在承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劳动者因工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建筑工程的承包人负责赔偿。但鉴于承包人系借用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建筑资质承包工程,即使劳动者与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之间无劳动关系,但因建筑企业出借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

    哪些情况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可认定工伤

    来源:劳动工伤 时间:2022-04-20 09:18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工程承包单位往往会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甚至直接向个人(即包工头)转包、违法分包。 工程经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后,一旦在工地上出现事故,农民工不知如何去维权。 工程承包单位通...

    农村造房子劳动纠纷(农村造房子劳动纠纷)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11-26 05:44

    农民建房队中包工头即雇主与房主之间个人倾向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赔大了!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5种情形

    来源:劳动工伤 时间:2022-04-08 10:56

    来源: 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 由陈鸣鹤律师整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借用资质挂靠责任的裁判规则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来源:工程建筑 时间:2022-04-20 17: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出借用资质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识别和认定借用资质挂靠的行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内部责任如何划分?小编为你推送权威观点和裁判规则挂靠人和被挂靠...

    工地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2-04-20 23:13

    工地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工地安全事故赔偿标准:(一)雇佣方为伤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伤者与雇佣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故发生后,应尽快申请认定工伤(单位30日内,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并依据...

    建设工程保险法律法规(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哪些对工程项目保险做了相关规定)

    来源:工程建筑 时间:2022-04-20 11:32

    1.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哪些对工程项目保险做了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

    四个案例详解: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效力各不同!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18 13:53

      在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筑业农民工劳动纠纷数量占多,这很多是因建筑工程中存在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等情况,为此以实例方式进行了归纳,仅供参考。1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应视情况而定【案例】  一家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从一家建设单位承包到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