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缘起一瓶印有“洋河”的白酒
洋河”二字到底指的是什么?
“自己售卖的白酒在外包装明确标注了‘苏庆’‘K8’已足以区分商品来源,自己只售卖了这一瓶白酒就需要赔偿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酒类经营部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销售的被诉侵权白酒外包装及瓶体上多处印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样,且在标注的生产商企业名称中以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字体的方式突出显示“洋河”二字,足以影响消费者对该商品来源的判断,故一审法院有关被诉侵权白酒系侵害“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之认定,并无不当。
同时,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针对“洋河”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仅表示产地之辩称意见所作的分析与认定。
另从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来看,被诉侵权白酒上显示的“苏庆”“K8”“蓝色贵宾”三个标识之商标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除“苏庆”外均非已注册商标,且无证据表明外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商“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与该些标识有关,外包装载明的厂址亦与企业名称为“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注销前的住所地不一致。
加之,“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注销,被诉侵权白酒系于2017年7月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取得。
上述情形足以表明,公证保全的白酒明显属于侵权商品。作为已从事多年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的上诉人,应当有能力对此作出相应判断,但其依然对外出售了构成商标侵权的商品,又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以及仅销售了1瓶的主张。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陈颖颖
转自:上海知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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