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法律法规(2017年5月7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6-06 14:42发布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2017年5月7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2017年5月7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政策全文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2] 《征求意见稿》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3] 内容解读 城管执法办法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秩序中居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之下。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办法明确的城市管理执法范围,除包括城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外,还涉及环保、工商、交通到水务、食品药品等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而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领域都有专门法律,城管执法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起草的行政规章,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行,难免给人以"越位揽权"的印象。以群众关注较多的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为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必须有法源,法源从高到低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与行政法规有关的法律解释等。

城管执法办法涉及面广,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为便于公众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据,有关部门需要对其援引的法律、法规作更详细的说明;为了在未来执行中顺利对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诸多法规,则需要厘清其与所依据的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条文中加以体现[4] 。发布实施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3月30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写作与配合以及执法监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执法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还对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执法主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同时,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执法规范:建立保存城管执法档案 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详细规定,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用了整个一章、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办法。

2.城管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地方也有管理规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

以下是各法律法规的总称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国务院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省市地方性法规(各个地方法规有些区别,下面列举武汉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行政规章:

·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桥梁融雪防冻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4.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需要哪些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政府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等。

需要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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