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
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3)按时参加陪审。
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七类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试点。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时,文件还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大陆主要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赋予了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从目前我国情况上看,由于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要像他们一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相对不够完善。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上看,我国法院、检察院内部体制实行的仍是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独立于行政机关,他们内部的人事、工资等仍从地方财政划拨,因此,要实行陪审团制度相对不符合我国当前体制。 当前,从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给了人民陪审员一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很少主动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审判,基本上是由法院决定的。这说明,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缺乏足够的了解。
人民陪审员是懂法律的,其工作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扩展资料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参加审判活动权。
2、独立发表意见权。
3、获得履职保障权。
4、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权。
5、案件表决权。
6、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权。
7、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8、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实际工作日获得补助的权利。
9、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获得补助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
1、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2、保守审判秘密。
3、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除了注意以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的适用基本的规定。
还需要注意陪审团的额外的规定。大部分的案件的都可以有陪审团的参加,但是陪审团仅能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审并且必须是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除此之外,其他案件均不能有陪审团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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