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价格竞争班轮运输经济分析
[论文摘要]我国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日航线近年来频频爆发价格战,甚至出现了“负运费”价格竞争现象。文章通过产业组织理论及新制度经济学有关知识的分析,揭示出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国际海运行业固定投资巨大、资产专用性强,是一个具有规模经济、高进入和退出壁垒、可竞争性较差的寡占市场。同时备案制导致中日航线进入壁垒较低,现行的制度约束导致国有船公司选择组织形式机会有限,加上产权的不完整性,最终改变了国有船公司的激励,使得国有船公司变得有激励进行“掠夺性定价”。文中最后提出了相应对策与建议。
央-视焦点访谈曾报道称上海通往日本的航线现在有8大航运公司展开“负运费”竞争。之后,有关媒体通过深度采访业内人士发现这种恶性竞争不仅是到日本,到新加坡、香港也是负运价②,类似的情况在几乎每条航线每个船公司都有发生⑧。我国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日航线为什么会出现“负运费”?班轮运输企业“负运费”参与市场竞争是否就一定亏损,亏损为何还要参与竞争?为什么近洋航线会出现这种价格竞争?为什么只有国企参与这种价格竞争?本文通过产业组织理论及新制度经济学有关知识的分析,试图能较为完整地揭示此经济现象,并作出经济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价格战是各产业现有竞争者之间相互抗衡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抗衡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一个或多个产业竞争者感到有压力或有改善其地位的机会。价格战的发生在高固定成本或高储存成本行业比较常见,在生产能力过剩、专用性投资或沉没成本过高且进入障碍低的情形下价格大战在所难免。
就整体产业而言国际海运行业固定投资巨大、资产专用性强,是一个具有规模经济、高进人和退出壁垒、可竞争性较差的寡占市场。寡头厂商之间的博弈最终决定着市场均衡。若部分厂商进行联盟可增加其利润,但由于存在“囚徒困境”,联盟并不稳定,因此厂商最终会通过并购使自己成为行业的领导者,以获取更大更稳定的利润,从而形成**克尔博格型的博弈。所以从联盟到并购是国际海运厂商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刘*兵,申-朴,2004)。问题是实施并购要有相应的资本市场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报道只有中资国企在打价格战,是否隐含着国家对国有航运企业产权的限制——产权是不完整的,缺乏处置权?所以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是:从一个市场细分的角度来说,我国集装箱班轮运输近洋航线⑤市场的结构如何?我国国有航运企业经营的制度安排是什么,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否导致航运企业偏向于打价格战?最后提出相应对策。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
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线和停靠口岸、固定的航行时间表(在报刊上公布,或直接印发货主)、固定的运费率。 2.班轮公司管装管卸,相关装卸费用均已包含在费率表中一并收取,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运输契约和权利义务以...
一、无船承运人的概念 (一)比较法的考察 无船承运人是一个舶来语,其准确的表达应该是无船公共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commonarrier,NVOCC),为明确无船承运人这一概念的含义,对其作一比较法的考察十分必...
班轮运输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美国首先采用。1818年**黑球轮船公司开辟了纽约—利物浦的定期航线,用帆船进行运输,用以运送海外移民、邮件和货物。1924年,英国跟随美国之后,开辟了伦敦、汉堡、鹿特丹之间以蒸汽机船经营的班轮航线,19世纪4...
〖提要〗本案系货物全程运输的契约承运人**公司提起的货损追偿之诉。原告**公司选择了合同诉因,因涉案支线运输系沿海运输,故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原告**公司在本案中处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公司与实际运输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一、不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是如何的 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无论提单是怎样约定的,都不影响收货人向发货人或者承运人进行索赔,因运输货物产生的纠纷先由各方协商解决。 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
1.经济法关于货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货运合同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