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交马来西亚仲裁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023-06-06 16:55发布

本案提交马来西亚仲裁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公司是一家在马来西亚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2001年11月,其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公司的中国境内代理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并代**公司收取运费。协议履行至今年,经核对帐目,**公司认为**公司共计拖欠运费78,643.80美元。为此,**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当事人双方签定的代理协议的第17条明确约定了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提交马来西亚仲裁的仲裁条款,条款译文为:“任何与本协议本身或相关条款有关的以及终止或无效等的争议、分歧或纠纷应由马来西亚的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解决。仲裁员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产生效力”,同时协议的第18条也明确本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应适用马来西亚法律。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涉案船舶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已事先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了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仲裁条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应依据马来西亚的仲裁程序将涉案纠纷提交马来西亚独任仲裁员仲裁。上海海事法院遂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评析〗

一、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由于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仲裁员,而且在《纽约公约》生效后,仲裁裁决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涉外仲裁裁决相较于法院判决而言更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等优势,涉外仲裁被越来越多的商人所了解和接受,许多涉外商事活动的当事人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而不是法院,已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纽约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约定将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提交仲裁。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民间救济方式,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一旦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法院便不得再受理协议中所约定的纠纷,除非上述仲裁协议或条款被认定无效。

二、对于本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本案中,**公司与**公司订立的代理协议中第17条关于“任何与本协议本身或相关条款有关的以及终止或无效等的争议、分歧或纠纷应由马来西亚的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解决。仲裁员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产生效力。”的约定,含义十分明确,即将与履行本代理协议有关的可能发生的一切纠纷交由马来西亚独任仲裁员仲裁。这是一条非常典型的仲裁条款,包含了明确的仲裁意愿和仲裁事项。但**公司在起诉时,未向法院告知这一条款的存在,在法院受理此案期间,**公司又从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法院的管辖,因此,法院对本案纠纷不具有管辖权,不能再对涉案纠纷继续予以审理。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本案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仲裁地是在马来西亚,而**公司是一家在马来西亚登记注册的公司,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该仲裁条款是由**公司最先提出的,但**公司为何在纠纷实际发生后,却又不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仲裁,而是直接到中国法院起诉呢?**公司的目的很明确,**公司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国内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将来的执行;如果到马来西亚仲裁,那么裁决还存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公司虽然是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但在国内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其参加中国法院诉讼也不存在什么障碍,因此**公司认为在国内法院起诉更为便利,并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隐瞒了与**公司订立仲裁条款的事实。仲裁条款俨然成为了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可以任意取舍的工具。然而,仲裁条款具有排他性,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再次协议变更是不容许一方擅自摒弃的。**公司的情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映出当事人在协议仲裁条款时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缔约双方仅重视合同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对纠纷解决方式则表现得非常大度。在仲裁条款的磋商过程中,一方照搬原有的合同条款,一方无所谓纠纷以何方式解决,而草草达成协议的状况屡见不鲜。大量事实证明,纠纷解决方式往往直接决定了实体权利的最终归属。


相关知识

    【案例研究】管辖权异议中能否以仲裁约定为由排除法院主管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20:19

    裁判要旨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约定,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遭驳回后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存在仲裁约定,主张法院无主管权的,属于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若法院经审查仲裁约定有效,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案情2013年9月15日,石某与某公司...

    管辖权异议中能否以仲裁约定为由排除法院主管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08:38

      ——重庆一中院裁定石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  裁判要旨  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约定,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遭驳回后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存在仲裁约定,主张法院无主管权的,属于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若法院经审查仲裁约定有效...

    最高法公报案例二则:“先裁后审”及“重复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 时间:2021-11-23 14:01

    1一、生效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已驳回部分请求,执行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关于重复诉讼的问题,可见下表中的相关规定,普遍印象是针对两次诉讼(非涉仲裁)中因诉讼标的、两诉的法律关系等存在争议来界定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但本案涉及前案系...

    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1-08-30 11:23

    申请人**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0)沪贸仲字第0342号裁决存在程序错误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其一、仲裁庭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冯*杰系**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接受...

    凭涉外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认定无效

    来源:涉外法律 时间:2022-04-20 23:45

    我国承认国际性的临时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产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补充约定就能推导出对双方之间的仲裁案有管辖权的惟一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通行的国际仲裁理论,法院不能仅凭讼争仲裁条款未明...

    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4-20 17:16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其基本规律铸就了一个个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利益主体。市场经济的法律属性,促使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由世袭的身份关系转而成为理性的契约关系。为了实现社会各种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各个市场主体基于...

    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上签名,仲裁条款是否对其有效?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7-17 08:04

    案例  张某欲向王某借款,李某愿作担保。2017年5月8日,张某、李某在王某提供的《借款合同》上签名。《借款合同》对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如有争议提交G仲裁机构解决。次日,王某向张某指定账户支付约定的借款金额100万元。...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比较研究与问题解析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03:28

    引言一份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为仲裁协议效力的应有之义。由此决定,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亦应是当然的结果。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特别是70年代以来,因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的需求,国外相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28 19:01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它和国际商事合同之间毫无关系。相反,两者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正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所具有的自身的独立性,才使得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也是十分重...

    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7-13 16:08

    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