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关系到纳税人计提折旧的数额,从而影响应纳税额,因此,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以下原则处理: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账;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购人的固定资产,按购人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入账。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账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入账;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入账;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2.企业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人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非专利技术、专利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企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取直线法。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可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4.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关系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有利于正确计算成本、利润和所得税,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企业的设备更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有以下规定:
(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
(3)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5.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设备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6.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7.纳税人应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纳税人应作为坏账处理。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8.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情况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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