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货案件是否属于专属海事法院管辖
理货案件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要看其符合的情形。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三类:
(一)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上三类。对于理货案件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管辖就要看该理货行为引起的纠纷是否是因为港口作业,或者是海上作业,或者是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引起的。
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情形之一就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二、海事案件的范围
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统称海事案件。关于海事案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简称海事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简称海商案件),泛指基于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协议发生争议所提起的诉讼;其他海事纠纷案件,泛指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不能归类或简单归类于海事侵权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包括了海事保全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海事执行案件,泛指申请执行海事裁判文书、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狭义的海事案件,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有:(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是根据海事案件的具体性质确定案件由哪个海事法院审理,排除其他海事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规定。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海事诉讼专属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不同。海事诉讼专门管辖是对海事诉讼管辖的定性,指海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而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专门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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