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实践呼唤统一破产立法

2023-06-06 15:24发布

破产实践呼唤统一破产立法

自1986年我国颁布第一部破产法(试行)以来,破产实践与国家的经济形势发展相适应,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破产实践的起步阶段。在破产法(试行)出台的初期,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后的最初几年里,破产作为民事权益救济手段之一,极少被权利人采用,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相对较少,破产法(试行)几乎处于闲置状态。第二阶段,政策性破产阶段。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人民法院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操作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破产被作为解决国有企业积欠债务和国有企业顺利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1994年10月,在国务院颁布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开始呈上升趋势。在随后的几年中,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国经贸企(1996)492号〕《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将试点城市由18个逐步扩增到111个,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第三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实践。近几年,政策性破产案件逐年减少,可以说政策性破产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法院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政策性破产案件,除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外,其他性质企业破产案件也逐年上升。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优胜劣汰,破产实践与经济发展规律基本相适应。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重要地位或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准备参加破产实践,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上市公司等也准备进入破产程序,这为破产法(试行)的实施又提出了新的问题,比如证券机构破产中的客户保证金问题,商业银行中的公众存款问题,上市公司破产将波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股民权益的问题等。回顾我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首先,由于破产实践的历史状况,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并存,在完成政策性破产任务以后,急需一部完善的破产法律统一司法指导思想。在以往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对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的操作是完全不同的。第一,开始政策性企业破产程序应经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企业兼并与破产协调小组批准,没有行政机关的批准,不能启动破产程序;而非政策性破产是由当事人自己操作的,不需要行政机关的批准。第二,政策性破产案件和非政策性破产案件在处理上的依据是不同的。对于政策性破产案件来说,除适用法律外,还要优先适用国家政策的特殊规定,比如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抵押权的问题、所有债权人的清偿顺位等问题,均有特殊政策的规定;而非政策性破产案件中的上述问题,应按照破产法(试行)和其他实体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政策性破产案件和非政策性破产案件中,保护各方利益的侧重点不同。政策性破产首先要考虑的是劳动债权的特殊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其次是考虑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在非政策性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利益是放在首位的,职工安置是靠社会保险等救济部门来解决的,不进入到破产程序中来。由于以往对政策性破产案件的操作过多,造成人们对破产制度原意的理解出现偏差,一些债务人甚至对破产实践产生错误认识,将破产作为逃避债务的正当程序。在过去的一个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曾出现过大量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严重地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院的角度看,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对国家有关破产政策和破产法律双轨制的执行,产生了司法上的混乱,造成一些法官对破产法律制度原意的误解,比如政策性破产过于关注的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并不属于破产制度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但在非政策性破产案件中,一些法官的工作重点仍然放在企业职工的安置上,影响了对破产程序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的处理。可以说,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经验是在操作政策性破产案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破产制度的理解,容易导致对非计划性破产案件的操作仍然套用政策性破产案件的模式。


相关知识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三)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29 01:34

    告别德国之后,我们来到了英国伦敦。考察团拜访了均富会计师事务所、高乐有限公司、KIRKLAND&ELLIS律师事务所等破产专业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英国新破产法于1986年颁布,此后经过一系列修订。为使商事重整更易获得成功,新法还引入了美国的...

    破产管理人制度(二)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9-18 23:23

    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有由法院选任的,如日本;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选任为原则,而允许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的,如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

    关于破产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2:40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关破产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

    说说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0:52

    预重整案件在我国大陆不断增多,最高法及地方省、地市法院也相继出台了有关预重整制度的会议纪要、审理规范/指引等司法政策性文件。 近三年以来,预重整案件在我国大陆与日俱增,如火如荼地发生于我国各地实践之中。 ...

    破产撤销权研究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01:42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行为内容提要: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

    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最终确认中的问题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1-09-01 17:36

    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最终确认中的问题按最高法院的意见,在债权确认纠纷诉讼中,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原未承认的破产债权予以认可时,人民法院须慎重使用以调解书确认债权的方式。即时使用调解书,一般也应要求全体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对该债权确认诉讼的调解结果无...

    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执行程序的协调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1-09-03 12:10

    一、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仲裁程序的协调 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伴随着诸多的财产争议需要处理,故除了破产案件外,还会出现很多的债务人财产争议与纠纷案件。如何协调处理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和仲裁程序,不无疑问。从中外破产立法例和司法...

    完善破产立法 让破产企业难逃债务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1-09-18 23:04

    关于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应该是法院审查一个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最可靠的证据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但是,对于审计报告应该完成的审计项目...

    比较视野下的英美法跨国破产合作机制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06:36

    摘要:本文评论并比较了英美两国关于跨国破产承认的法律体系。笔者首先对英国法院适用1986年《不能清偿法》之426条款的方法进行了检视。该方法规定,英国法院应该协助外国法院进行破产事宜。作者建议法院以多种理性的测试方法,来决定是否批准适用外国...

    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之完善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9-04 20:14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特殊代谢手段的破产,在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影响。为减少或抑制破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使债权得到更充分的满足,破产和解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破产和解制度,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