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吴某凡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意味着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答: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意味着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且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初步的犯罪证据。吴某凡作为公众人物,公安机关对于强制措施的采取更应当是慎之又慎,笔者判断公安机关应当是掌握了一定程度涉嫌犯罪的证据,但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涉及的人员广度、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等尚需要时间进行深入调查。
问题二:刑事拘押之后,吴某凡还将面临什么程序,本案是否能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答: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吴某凡接下来面临的是24小时内的讯问,如果讯问后仍然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将会及时通知家属,还可能面临最长30日的拘留;
拘留期限届满后7日内将决定是否逮捕,一旦进行逮捕,几乎可以断定吴某凡切实存在犯罪行为,待案件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提起公诉,对其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吴某凡是加拿大国籍,如果法院认为该外籍人士继续居留在我国会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造成危害的,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再犯罪可能性。但驱逐出境需要在追究刑事责任,主刑服刑完毕后再执行。
当然,强制措施也可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变更,涉嫌犯罪并不意味着最终定罪,该案是否最终能够定罪,还有赖于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
此案涉及个人隐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如果会以强奸案进行起诉,会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因此不应公开审理,但是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问题三:强奸罪究竟如何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答: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是采取任何方式与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统一被评价为强奸罪。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强奸罪罪名本身属于重罪,结合吴某凡事件看,如果仅是针对成年女性,那么可能面临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如果还涉及多人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还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重后果。
问题四:吴某凡是加拿大籍,外籍身份是否会影响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外国国籍在我国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我国对其享有完全的管辖权,吴某凡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故其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并不会因为其国籍而产生问题。当然在整个案件处理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因为是外籍语言不通,应当给其配备翻译人员,以便于案件处理,但吴某凡的身份是外籍华人,语言沟通并不存在障碍,可能不会存在语言沟通问题。
问题五:吴某凡事件带来的思考
吴某凡作为当下炙手可热的明星,属于关注度非常高的公众艺人,因为涉嫌犯罪而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巨大的,带来的各方影响也是非常深刻的。
对于吴某凡个人而言,刑事犯罪不仅会让其面临牢狱之灾,同时还将面临因此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其顶流的存在,各类代言、商演、通告必然也是数量颇多,面临的赔偿金额恐怕也是十分巨大的。
对于吴某凡周边的工作人员,也可能面临协助犯罪的刑事调查,其中可能牵扯同案共犯的问题,吴某凡所拥有或者相关的公司,也必然会承担因此造成合同违约产生的民事责任。
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吴某凡拥有众多的粉丝和追随者,其中更是大量充斥着年轻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理应做好自身的形象维护,成为优秀的榜样,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但吴某凡的实际作为却反其道而行之,彻彻底底沦为了一个反面典型,给社会造成了十分巨大的不良影响。
吴某凡事件的评论中不乏另一些声音,认为吴某凡的行为虽然不对,但可能的受害者群体也必然存在着自己的过错,不值得被同情。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仅以恶意前提揣测可能的受害人群,也将道德要求与违法犯罪混同起来,作为普通个体只要在法律框架内追求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即便不符合道德要求,也仅能从道德的角度进行评价,而不能成为刑事犯罪的诱因,如同穿着性感的女性你可以评价她有伤风化,但却不能成为她遭受侵害的过错。
吴某凡事件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巨大的关注度,归根结底是因为其公众人物的巨大光环,诚然,这种光环对于明星而言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公众影响力,但一旦翻车,带来的破坏力也是巨大的,目前我国追星族的年龄更多的以青少年为主,如果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势必对青少年的三观产生巨大的冲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对于公众人物的行为规范,还是应当进一步加强。
我们尚不能确定吴某凡构成刑事犯罪,一切还要以最终法律的裁判为准,但毫无疑问,吴某凡事件已经引起了巨大的舆论关注,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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