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投资者、名义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二是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权利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确定。在本质上,它们属于合同项下的权利,而不是股东的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为避免误解其具有股东资格,其身份和姓名为实际出资人,而非隐名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根据第24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是否愿意成为股东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一旦不满足这一要求,实际投资者将面临失败的后果。立法中的这种安排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和公司性质,但对其他股东表达意愿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性规定。 隐名出资关系中的实际投资者不一定具有股东身份。他能否成为股东取决于他能否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没有这个条件,他就不能获得股东资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并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没有提出异议的,实际出资人依法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以本法规定为理由支持辩护。
如果显名股东不愿意继续代表其持有股份,并希望退出公司或让隐名股东表明其姓名,则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持股情况,事后又不愿意显示实际投资者的姓名,则很难支持代理人变更股东的主张。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应按股权价值确定管辖。 一、诉讼主体 1.原告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权利人。 2.被告一般为公司。但在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可以名义股东被告,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同时,隐名股东...
裁判要旨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被代持的股权时,不能直接要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而应先确认代持关系,然后再为分割继承。案情简介赵某生前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口头协商以甲公司的名义为赵某购买某银行的股份。2008年12月1日,乙公司(赵某系乙公司股...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方,而显名股东却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取红利、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并承担股东义务,包括缴纳认缴出资等。 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
前言出于规避法律、不愿公开身份、商业安排考虑等原因,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况,从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往往称之为股权代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中常见争议的处理进行了较为明...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明确了隐名股东这一概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隐名股东严格说法应为实际出资人,指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但并未记载于公司文件中亦不进行工商登记公示。 随着近...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明确了“隐名股东”这一概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隐名股东严格说法应为实际出资人,指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但并未记载于公司文件中亦不进行工商登记公示。 ...
公司股东归于公司挂号的必要事项,股东应当配合公司照实披露其股权信息。 部分出资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将股权交由别人代持,而代持行为往往给实践出资人造成股东身份难以转正、股权代持协议被确定无效、显名股东歹意损...
●近年来,争夺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尤甚。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裁判机构面对林林总总的证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
导读近年来,争夺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尤甚。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01股东资格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窝里斗陋习以及共苦容易同甘难的社会现象的存在,我国近...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丁广宇 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成本、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高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仅在该院,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年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