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生活补助,怎么维权商议赔偿?

2023-06-06 16:23发布

成都工伤生活补助,怎么维权商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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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回答
子卿
1楼-- · 2023-06-06 01:13
先收集证据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再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郭靖安
2楼-- · 2023-06-06 01:17
您首先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依据工伤认定来维权。1、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6、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刘艺蕾
3楼-- · 2023-06-06 01:22
首先,你需要了解单位是否为你父亲交纳了工伤保险。第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为员工交纳了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如果单位没有交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到工伤后,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单位出售后,应有单位承担的费用,有由收购后的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纠纷,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你可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或者申请法律援助。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张京花
4楼-- · 2023-06-06 01:24
1.单位要求您分摊社保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可以要求单位退还您多缴纳的部分。按照各地社保部门的规定有所不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比例:单位每月缴纳0.5%,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比例:单位每月缴纳0.8%,个人不缴纳。2.为了向单位追回您个人多缴纳的费用,您可以向当地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投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苏炜
5楼-- · 2023-06-06 01:30
1.停工留薪期(工伤治疗、康复期间)的长短具体要看该工伤职工的伤情了,伤势不同的的,休息时间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停工留薪期内从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之日起计算,但对停工留薪期限长短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实践中,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对照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间的长短,可以拨打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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