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律师看法】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王某不具备限购令中规定的限购资格,但在限购令实施之前,王某与李某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王某已按约向李某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会导致我王某与李某之间利益明显失衡,对王某显示公平。因此,合同不应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王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王某是基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居住和使用房屋,王某无须向李某支付房屋使用费。双方签订的合同证实有效,依法应继续履行,因此,王某无须腾退所购房屋。
虽然北京市政府颁布了限购令,但该限购令发布日期是在2011年2月,而王某买房子是在2009年,购房时限购令并未出台。由于限购令出台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王某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违约行为,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李某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房产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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