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案是一宗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涉及燃油索赔、航速索赔、绕航索赔、船舶不适航索赔,以及出租人利用船舶卸货和停泊时间办理船舶证书,应否扣除租金等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航行中,因船舶备件不足,承租人根据出租人的建议航行苏伊士运河而未走好望角航线而增加了费用,是出租人违背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世界航行承诺的结果;船舶办理证书检验期间的租金;**导航公司评估认为航速为11.39节,没有达到约定的12节而产生航速损失;以及船舶多耗油料等责任和损失,应由出租人负担。[案情]原告:**兴鹏海运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福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3年9月17日,**公司(“兴-达”轮船东)与**公司(租船人)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公司将“兴-达”轮租给**公司使用,租期为6个月,租金每天6,400美元;该轮可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合法的世界范围的航行,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航速可达约12节。海上航速约12节时,每天耗油约:工业燃油(IFO)30吨,轻油(MGO)2吨,在港不作业时每天约2.0吨轻油,在港作业时每天约3.0——3.5吨轻油,冬季载重量34,316吨,不包括淡水的物料常量为170吨,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延误了时间,或因本船船员生病或发生事故而绕航时,租金停付,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消耗的燃料,均由船东负责:“船东有义务提交和保证本船、船员以及有关的任何物品的最新完整证书,不管这些证书是在本租船合同开始之前或开始之后就需要。若船东未能履行规定,所损失的时间与一切额外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租船人可将其从租金中扣除”。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在伦敦提交仲裁。9月18日1700时,**公司将“兴-达”轮在釜山港(PUSAN)交给**公司使用,并按**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SINGPORE)。22日,**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23日,**公司指示恢复正常航速。29日1500时,该轮抵达新加坡。10月2日抵潘江装货,16日1500时开往巴拉旺(BELAWAN),船长选择航行经巽他海峡(SELATSUNDA)、格拉萨海峡(SELATGELASA)、过新加坡海峡这一航线,并发电报告知**公司,“兴-达”轮预计20日0700时抵达巴拉旺。19日0800时,船长接到**公司的电报,要求“兴-达”轮于当天下午前赶到巴拉旺,否则,须等候一个星期才能靠泊.船长当即回电答复,“兴-达”轮离巴拉旺还有254海里,不可能于当天下午赶到。20日0800时,“兴-达”轮抵巴拉旺,23日靠码头装货。28日2310时起航开往洛里昂。29日,船长发电预告“兴-达”轮于11月4日0700时抵苏伊士运河。11月2日,**公司发报向船长询问若改航好望角,预抵得班堡的时间及存油。同日,船长复电称“因船无备件,风浪又大,希仍安排苏伊士运河.”5日,**公司电告船长:“鉴于你所告的船舶状况,定仍走苏伊士运河。”26日2300时,“兴-达”轮抵达洛里昂,12月1日0600时开始卸货。6日离洛里昂往汉堡,9日,**公司在汉堡的代理发报向**公司报告该轮动态,并告知“船长正在着急地等待下一航次命令”。11日,**公司指示其汉堡代理将“兴-达”轮移泊到锚地。同日**公司的代理复电称,“1、将船移泊到锚地并不可行,船须移到空泊位,因**劳氏船级社的验船师要测试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所有灭火系统,同时将于13日上船重检,这在锚地并不可行。2、目前有大浪,深水锚地没有遮蔽,引航员须在整个锚泊时间留在船上,这笔费用与留在空泊位相当。”同日,船长也发报要求**公司“请告下航次任务”。16日0740时,**公司又发报告知**公司“‘兴-达’轮15日1750时离开汉堡码头移到外锚地,无法抛锚,等待命令。”在汉堡卸货和停泊期间,**公司申请**劳氏船级社对“兴-达”轮有关证书进行了年检或签证。16日2225时,**公司将内容为“兴-达轮立即开文**尔斯(VENSPILS)装化肥约33,000吨”的电报交XSQ电台拍发。17日1706时“兴-达”轮收到该电报并起航往文**尔斯。21日“兴-达”轮抵达文**尔斯,装化肥32,408吨。1994年1月2日,“兴-达”轮船长报存油不足,将影响开航,要求安排加轻油。为此,该轮在装完货后移泊等待加轻油,用了0.7天时间。因该港无所需轻油,船长发报要求加挂休达港加轻油。从1月18日1530时至20日0205时,加油时间1.44天。1月4日,“兴-达”轮在文**尔斯开航时船上存燃油1,129吨,轻油44吨,润滑油61.5吨,存淡水125吨,**公司承运的这批货物的运价为27.50美元/吨,卸货港有巴西古当(PASIRGUDANG)、布-莱(PRAI)和巴-生(PORTKELANG)。每增加一个卸港则增加运费0.3美元/吨。1月15日1630时,“兴-达”轮驶往巴西古当途中,因两名船员受伤,绕航往拉古伦那送伤员就医,16日0345时回到原航线的相当位置上。影响航行11小时15分。20日,在休达港(CUEDA)外,该轮因主机故障于当天2150时停航修理,23日1610时主机修复续航。2月19日,该轮到达琶琵古当卸货,25日抵普雷卸货,3月3日抵巴-生港卸货,11日,全部货物卸完,“兴-达”轮交还给**公司。
原告:泉州市**海运公司(简称**公司) 原告:**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中国**保险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简称人**海分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6年3月,**公司在广西北海市设立泉州市**海运公司驻...
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0月9日受理本案,并于同日向双方发出仲裁通知。 申请人选定朱*杰先生担任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刘*剑先生担任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的规...
提要: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作业中,所拖的驳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海事法院认为,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船东的诉讼请求。[案情]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
提要:双方在签订拖航合同时没有加盖公章,但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承担民事责任。[案情]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被告:**集团海南东方船务有限公司。1992年5月19日,被告所属新风轮在汕头港因辅机故障,失去动力,该公司派王*江到汕...
原告:**诚毅船务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简称**矿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2000年6月21日,**矿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磷酸氢二铵(DAP)化肥的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约定的商品规格是:氮...
提要:船舶遭遇海难事故后,其所有人宣布共同海损,但对事故原因拒不举证,也不接受法庭调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的共同海损成立,但难船所有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证据不足,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案情]原告:**畅达船务马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提要:莞中运225船船舶保险单记载,该船造价230万元,保险金额230万元。船舶沉没后,估计打捞费和修理费共需129.1万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推定全损,并约定按65%的赔付率赔付83.94万元终结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反悔而起诉到法院,海事...
【关键词】触碰过错责任限制责任主体 【全文】 一、案情 原告:**通途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途公司) 被告:**吉祥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被告:丹东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原告通途公司诉称,2001年10月20日下午4时,被告...
某轮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1月在中国青岛港交付承租人。在该港装货后,该轮驶往越南海防港卸货。由于承租人未按时付足资金,船舶所有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3月26日10:00时宣布撤船。在船舶所有人宣布撤船前,该轮在卸货...
2003年11月2日07点45分,永宁8轮与栖渡1轮在南京仪征水道125号黑浮附近水域发生碰擦事故。南京海事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艇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搜救和事故调查工作。 一、船舶概况 (一)永宁8轮 船名;永宁8总长:54.50米 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