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张三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由于小区车位紧张,张三在买房时,便通过物业公司租赁了一处地下停车位,既保障了车辆安全,又方便平日出行。
2021年8月5号,张三突然接到物业的来电,称其租赁的地下车位已经出售,月底就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投入使用了,烦请张三予以配合,将自家车辆提前挪走。
起初,张三以为接到了诈骗电话。毕竟她入住小区之后,该车位一直由她租赁使用,相关费用均按时缴纳,从未拖欠。且今年租期尚未到期,车位怎么可能被卖呢?
随后,张三来到物业公司进行咨询,没想到得到了相同的答复。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开发商决定的,他们只负责通知。张三当场就不乐意了,这车位我还在租用呢,就算要卖,也应该先卖给我吧!
回到家后,张三立即拨打了开发商的电话。张三表示,她既是小区业主,又一直是该车位的承租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车位。然而,张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却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双方多次沟通此事,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计可施的张三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车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决:开发商表示,物业只负责管理小区,他们才是车位的产权人。张三通过物业租赁车位,管理费也是交给物业,并未与开发商签订过书面合同。因此,双方不存在利害关系,张三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于2012年接管该小区。之后,开发商既未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也未收取车位使用费。张三购买房屋后,通过小区物业租赁涉案车位,并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管理费。直至发生纠纷前,车位的实际租赁人始终为张三,开发商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虽然开发商不直接收取车位使用费,但与张三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
关于张三对租赁车位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法律设立优先购买制度的本意,在于保持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一致性。比如出租人任意买卖房屋,可能给承租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对于地下车位来说,其与房屋一样同属于不动产,日常中地下停车位的交易方式与房屋交易方式十分类似,因此法律地位与房屋一样。故就地下产权车位参照适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亦符合该规定的立法本意。
最终,法院认定张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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